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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先後變女 跨性婚姻遭撤銷

2013-7-11 11:18| 發佈者: ks0921| 查看: 1124| 評論: 1|原作者: 中評社|來自: 中國評論新聞網

摘要: 中評社台北7月11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先後接獲陳情,吳伊婷、吳芷儀原為生理男性,分別在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後,吳伊婷先在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兩人也到戶籍單位登記結婚,但後來吳 ...

兩名當事人吳芷儀、吳伊婷(左起),原生理性別為男性,後兩名經手術後變性為女性。(中評社 黃筱筠攝)


跨性別婚姻遭撤銷,“立委”抱不平。(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7月11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先後接獲陳情,吳伊婷、吳芷儀原為生理男性,分別在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後,吳伊婷先在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兩人也到戶籍單位登記結婚,但後來吳芷儀也到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之後被“內政部”以行政裁定撤銷婚姻。鄭麗君與尤美女兩人都不滿說,兩人當下結婚是合法,現在一紙公函就要撤銷他們婚姻,於法無據!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表示,又關兩人婚姻效力,是台北市政府發函報到“內政部”,結婚是依照民法規定,因此“法務部”回函說依照民法結婚須要一男一女,他們是依照民法規定撤銷兩人婚姻。“法務部”代表也提到相同論點,認為婚姻關係需要一男一女為原則。 

鄭麗君表示,“內政部”撤銷婚姻登記於法無據,兩位當事人是在一男一女的狀況下完成結婚登記,民法規定結婚是登記制,只要登記就具有效力。現在“內政部”以公函就要撤銷兩人婚姻,過程過於草率。“法務部”也提到“內政部”可自行審議,表示“內政部”有審議空間,但卻用行政公函取消當事人婚姻關係。 

尤美女也提到,民法並沒有規定結婚須要一男一女,只要書面資料、兩位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即生效,只是大法官曾經解釋婚姻需要一男一女。但目前台灣已經加入兩公約,對於人權維護應該有新的看法,應該要重視家庭建立的關係,並非關注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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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綠茶阿步 2013-7-12 18:53
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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