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2 01:27 中國時報 【陳文信、徐子晴、朱芳瑤、實習記者林近/台北報導】 伊婷和芷儀變更性別登記的時間落差,導致婚後卻遭要求撤銷婚姻關係。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質疑,兩人登記時證件男女婚,遭撤銷的理由卻是生理為女女婚,「那未來新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是否都要先送醫院驗明正身?」 她舉例,依現行法令,天生擁有兩種性別器官的陰陽人,證件上的性別也都只選擇男或女其中一類登記,未來可與證件性別的異性結婚,「如果政府要把證件審改為事實審,請問以後陰陽人可以跟誰結婚?」 立委鄭麗君表示,澳洲上個月正式承認第三性,在政府文件上,民眾可自由選擇為男性、女性或是「性別不明、雙性或未指定性別」。她指出,台灣目前沒有性別認定法,也沒有法令規範婚姻的性別認定是採生理或法律上的性別,政府其實有審定空間的,卻選擇不尊重、不利當事人的途徑,以一紙公文撤銷婚姻。 性別團體認為,此事凸顯國家對人民性別登記與認定,仍有許多盲點;性別認定依據應開放公民社會辯論。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祕書長簡至潔表示,這對跨性伴侶所面臨的問題,是台灣史上頭一遭,也挑戰國家如何認定性別,是看證件上的性別?生理性別?或是其他?對於性別的認定依據,應開放公民社會辯論,不是公部門透過函釋或一紙公文就決定。 性別人權協會祕書長王蘋認為,政府對性別認定的觀念狹隘,做完變性手術就等於完成變性嗎?這應交由跨性別者來決定自己是什麼性別,政府則應採取開放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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