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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 and the City:容易受驚的異性戀?

2013-11-8 06:39|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1237|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某些基督教團體活用大家「懶得看長文」、「法條太複雜搞不懂」的習性,嚴重扭曲伴侶盟推動的民法修正草案,混在一起說修法會導致亂倫多P,試圖引起恐慌。事實上,草案分「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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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基督教團體活用大家「懶得看長文」、「法條太複雜搞不懂」的習性,嚴重扭曲伴侶盟推動的民法修正草案,混在一起說修法會導致亂倫多P,試圖引起恐慌。事實上,草案分「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三套,現在只有「婚姻平權」一讀通過,另兩個草案還進不了議程。

民法就「婚姻平權」一直在做修正,在民國74年前,民法親屬編規定結婚後妻子財產規丈夫所有,這嚴重不平等被修正了。去年年底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第1030條之1條條文,修正了「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公平現象。這些修正都是基於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性戀有結婚權,為何會毀掉異性戀婚姻?這是兩碼子事吧!說修正後導致亂倫多P,把台灣帶往「毀家廢婚」境界。唉,這簡直太看不起台灣人了!還是覺得異性戀們很好被嚇被呼嚨?刑法第230條規定得清清楚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第983條也規定近親不可結婚。製造恐慌前,也該先認真看一下台灣的法律吧?

此外,民法規定年滿20歲為成年,伴侶盟「婚姻平權草案」中,針對第973條:「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提議修為:「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修為:「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把婚約最低年齡跟法定成年更近,是切合現況的修正,但卻沒被注意到。

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才能讓孩子們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這論調有待商榷,一個是婚姻制度,一個是關於孩子的教養方式跟成長環境,不能畫上絕對等號,否則這社會也不會有那麼多被丟棄、家暴、甚至被性虐待的可憐孩子們了。美國Fine Brothers製作公司拍了一系列「KIDS REACT TO」影片,是5歲到13歲孩子們對各種議題的反應,11月3日的主題是「Kids React to Gay Marriage」(孩子們對同性婚姻的反應),認為孩子會被「同性戀有結婚權」傷害,因而緊張的大人們,要不要花16分鐘參考看看孩子們是怎麼想的呢?

真的關心這議題,請用點時間閱讀修正草案,別讓自己以被驚嚇的方式得到錯誤資訊,然後跟著瞎緊張。一個美好婚姻跟家庭的維繫,在於雙方付出跟努力,怎會毀在同性戀有結婚權?那些要維護婚姻制度的宗教團體,最該關心的是高離婚率吧!因為聖經裡對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的堅守,著墨最多的是異性戀不准離婚。與其以曲解恐嚇來反對同性戀擁有結婚權,把心思花在宣揚異性戀婚姻的美好,致力於降低離婚率豈不更好?

(作家、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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