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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立法:「多元成家」三胞胎不必綁在一起 全文網址: 超前立法:「多元成家」三胞胎 ...

2013-11-15 06:46|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844| 評論: 0|來自: 聯合報

摘要: 「多元成家」草案很受矚目,但贊同與反對的意見對立漸漸變得尖銳,最近連指責「淫亂」、「動搖國本」的字眼都跑出來了。台灣社會隨時可聞百鳥齊鳴,但正反論辯卻常常處於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情緒中,現在「多元成家 ...
【聯合報╱社論】
 
「多元成家」草案很受矚目,但贊同與反對的意見對立漸漸變得尖銳,最近連指責「淫亂」、「動搖國本」的字眼都跑出來了。台灣社會隨時可聞百鳥齊鳴,但正反論辯卻常常處於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情緒中,現在「多元成家」方案亦正捲入這種紛亂的漩渦。我們認為問題應回到理性對話的平台,先釐清爭議,才可能走向「異中求同」的規範共識。

討論前,應先作定義上的澄清。「多元成家」不是一部單一法案,而是包括三個主題,針對民法相關條文擬進行修正。其中包括了同性婚姻、伴侶制度、「選擇性家庭」制度三件事;但由於被立法推動者包裹在一起討論,未見相輔相成,反而彼此糾纏,變成有理說不清。

首先是同性戀伴侶爭取法定上的婚姻權,此事社會討論已久,台灣的民意接受度也越趨穩定,最新民調對同性結婚表示贊同的已達五十六%。全世界自本世紀初荷蘭成為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至今已有十五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美國和英國則都是部分地區合法化,可見漸成趨勢。這個議題除了正視同性戀者的權益,更重要是引導社會祛除「歧視」的氣氛,乃經過長期輿論教育、公眾人物示範而演變出來的,此刻修法似已較接近水到渠成的階段,但未浮出的反對力量仍不能輕估。

其次有關「伴侶制度」,即同居的伴侶雙方(不管是同性或異性)雖無正式婚姻關係,卻希望互相享有法律上等同「配偶」的身分地位和待遇,包括報稅和財產關係等等。早在一九八○年代美國著名的網球選手娜拉提諾娃,和她的同性伴侶茱蒂尼爾森分手之後,曾經被尼爾森告上法庭追討高達七百五十萬美金的「分財產」的權利(後來和解金額保密),轟動一時,可說是「伴侶制度」鬧上法庭爭取確認的著名例子。

現在全球以法國為伴侶制度最完善的例子,法國的初生嬰兒有半數以上誕生於非傳統「婚姻」定義的家庭,以往處於「私生子」的範疇,現在「嫡子」反成少數。例如法國前總統密特朗對待情婦所生的女兒,由他帶著參加國宴、公諸媒體、乃至最後以家屬身分出席其喪禮種種,都在為婚姻之外的伴侶關係爭取社會接受的基礎。但台灣是否已對「伴侶制度」寬容接納,尚無公論,對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對一個人的婚外「伴侶」如何看待,這些問題亦並無共識,可能還需要更多討論。

至於第三個主題即「多人家屬」,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強調是以「選擇家人」的概念,擴充民法中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家庭」的定義。這種需求在實務上可以想見,甚至值得同情理解,包括很多人舉例的宗教團體中的修女或比丘尼在晚年以「姐妹」建立起家人般相互照護、依賴的關係。但我們社會對「血親」的概念仍是銅牆鐵壁一塊,就以遺產繼承中的「特留分」概念而言,當事人也許針對某個子女「另眼看待」到不願留任何財產給他/她,法律上卻仍保障凡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即可聲請強制分配到特定比例的「特留分」財產,可見法律對直系血親間的權利義務保障十分明確。

當今社會,公民的「自主選擇」意識高漲,如果社會上確實漸漸興起對「個人自主權應比血緣關係更優先」的討論,未嘗不是個機會,讓財產繼承的「特留分」議題百花齊放於公民論壇。但如果連這一小步都還未踏出,直接跳入「多人家屬」的領域,則有可能被汙名化,譏諷台灣「家屬制度衝全球最前衛」的反對聲浪只怕不會稍止。

「多元成家」針對婚姻、家庭制度帶頭衝修法,可謂「超前立法」。超前立法不一定不好,有時需要以較前瞻性的眼光帶領社會從傳統、陳舊的概念裡解脫出來。但「家庭」畢竟是社會文化的基石,不大可能在缺乏共識下就貿然進行大幅度的立法革命,台灣至今連「通姦罪」都拿不掉,就可見多數人對傳統婚姻關係概念之根深柢固。多元成家法案的「三胞胎」如今綁在一起提出來,被反對意見「萬箭齊發」,何不整理清楚三個主題,隨社會共識度而進行個別的辯論和修法?否則三胞胎像是「三人四腳賽跑」一樣綑綁在一起,反而腳步踉蹌,恐怕不是明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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