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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火車性愛趴 8百壯士捍性權

2014-1-27 23:12|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428|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等多個民間團體,25日在台北火車站發起「8百壯士」行動,以1人8百元的方式,替「火車性愛趴」被告蔡育林湊足18萬元罰款,並藉此表達對性權的支持。他們呼籲,法律應尊重多元 ... ...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等多個民間團體,25日在台北火車站發起「8百壯士」行動,以1人8百元的方式,替「火車性愛趴」被告蔡育林湊足18萬元罰款,並藉此表達對性權的支持。他們呼籲,法律應尊重多元的性價值與性道德,不得干涉個人的品味與好惡,應保障人民的「情色集結自由」。

發生於2012年2月19日的「台鐵火車性愛趴」事件,最高法院上個月11日3審定讞,認定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觸犯《刑法》第231條的「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維持2審判決,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非營利 自主合意的揪團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指出,火車性愛趴的法律判決,等同剝奪公民的「情色集結自由」。火車性愛趴屬於公民自發集結的情色活動,屬於自主合意的揪團行為。而揪團行為在消費社會中,無可避免會涉及金錢消費。如果自主合意的性活動可以被曲解成「營利」,進而視為犯罪,其污名與警嚇的作用,將剝奪公民的情色活動的自由集結權。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的喀飛表示,處理同樣的事件,法官、檢察官或員警,都該秉持一致的標準、按比例原則處理,不能因為媒體關注或是輿論撻伐,才決定介入或重判。

喀飛表示,如果因為49元的結餘款而認定蔡育林意圖牟利,不僅荒謬,而且是欲加之罪。他指出,火車趴基本上反映出社會的「恐性態度」,法律應該就事論事,擺脫保守的性道德,以合理的標準進行判斷。

壞風俗? 包廂非公開
喀飛指出,火車雖是公共場所,但供人舉辦活動之用,唯有參加者才能進入,本質上是不被看見的私人空間,因此如何構得上是「破壞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喀飛比喻:「就跟我們在房間裡一樣,需要對社會負責嗎?」

況且,火車趴不僅沒有顛覆社會秩序,甚至遵守了社會道德規範。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表示,主辦者將活動選在隱蔽的客廳車廂內進行,沒有製造髒亂、從事的是合意性行為,且彼此分攤費用,某個程度上來說,火車趴其實挺符合道德規矩。

王蘋特別強調,人的各式各樣的性取向、情愛認同,也許別人不喜歡、不參與,但不代表有權干涉或議論。「自己不做,不代表我要去論斷別人,這是應有的基本認識。」她說。

王蘋說,這個情形就跟某些宗教團體基於自身對教義的理解,進而干涉他人的權利是一樣的。她說,不單是台鐵性愛趴,其他類似事件也會引起社會的大驚小怪及社會審判。王蘋表示,個人的性隱私應該要得到保障及尊重。

性權受打壓 同志也一樣
火車趴作為一種少數人的性行為模式,不被外界所理解。出於這個理由,資深的同志運動者喀飛選擇站出來,加入在台北火車站舉行的聲援活動。他說,同志的性權也長期受到公權力及社會的打壓,因此更能感同身受。

喀飛提到,從早期的新公園(現在的228公園)、常德街到健身房,同志一再面臨警方的騷擾。為了爭取生存,躲避警方追捕的同時,也持續跟「妨害風化」、「猥褻」及「違反善良風俗」等罪名搏鬥。

王蘋表示,由於受害案件的累積,過去在抗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及《刑法》第235條的過程裡,多少取得一些成績。她希望,這次台鐵性愛趴事件,也能就《刑法》第231條發揮類似作用。

號召關心性權的8百壯士以後,接下來將舉辦一系列學習活動,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一同檢視《刑法》第231條。除了探討火車性愛趴的實例,也要回顧刑法231條的立法背景、規範對象、法條意義及其他技術細節。

政府關切:募款莫違法
不過,政府也對招募8百壯士行動表達關切。衛福部及台北市社會局表示,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合乎《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以免有違法之虞。

儘管法令規範的適用性有待進一步釐清,但王蘋表示,《公益勸募條例》不該成為制約的工具,讓小型社運團體動輒得咎。

另外她強調,募集800壯士的活動不是勸募金錢,而是勸募人,希望藉此號召更多關心性權的民眾加入運動。

王蘋說:「我自己也拿了8百,我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性權。」她說,聲援性愛火車趴,不只是為了支持蔡育林,更是為了捍衛性權。據了解,目前已有40多人響應8百壯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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