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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同尋死 一女存活負刑責

2014-4-8 16:59| 發佈者: ajenn| 查看: 671| 評論: 0|來自: 中央社

摘要: 同性戀的包姓女子被控與女友燒炭共赴黃泉,加工女友自殺死亡,一審被判1年6月,經上訴,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緩刑5年,須給付120萬元給死者父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同性戀的包姓女子被控與女友燒炭共赴黃泉,加工女友自殺死亡,一審被判1年6月,經上訴,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緩刑5年,須給付120萬元給死者父母。

判決指出,包姓女子與黃姓女友在民國100年10月底赴黃女家拜見黃女父母,卻不被接受同性戀,黃女隨後搬家在外租屋並向同事表示,有輕生的念頭。

判決指出,包女在101年2月19日下午因長期沒有工作在黃女租屋處喝酒並等待黃女回家,兩人後來一同飲酒、聊天,共萌生死意,決定以燒炭自殺共赴黃泉。

判決表示,黃女外出購買木炭及烤肉架,兩人再以衣服與毛巾堵住房門門縫,緊閉門窗後,在客廳燒炭,但住隔壁的房客聞到燒炭味道,察覺有異而敲門詢問,包女則隔著門佯稱:「在屋內烤肉」等語打發並與黃女改在浴室內燒炭自殺。房客仍認有異常而致電房東。房東因聯絡不上黃女而報警處理。

判決指出,警方到場後發現黃女因吸入過量一氧化碳,因窒息、呼吸性休克而死亡,包女則是一氧化碳中毒併缺氧性腦病變等症狀。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定包女謀為同死,幫助他人使之自殺,審酌她因腦病變,有尿失禁、反應遲緩、右手無力、右手食指會不斷抽動及記憶力變差等後遺症,尚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包女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支付新台幣120萬元給死者父母。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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