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男子公開指罵一名女子是同性戀、不正經,偷摸女外勞的大腿並與女外勞睡覺,蕭被告上警局。法官認為「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然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此名詞明顯有貶抑、侮辱他人人格尊嚴之意,判決蕭男拘役四十日。 這名蕭姓男子曾有恐嚇前科,一百年十二月間,他仲介一名陳姓女子至台南市「維康護理之家」從事實習看護工作。後來,蕭因細故與陳女發生嫌隙,竟於一○一於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奇美醫院九樓走廊,公開對陳女的姑媽稱,「陳XX是同性戀,並且會趁機偷摸女外勞看護大腿及跟女外勞看護睡覺」等語;陳女和姑媽很生氣,當天下午一狀告到警察局。 永康警分局大橋派出所傳訊蕭男到場製作筆錄,蕭再度稱陳女是同性戀、不正經等語,雙方又在派出所起口角大吵大罵,一旁的員警勸架稱現場有錄音、錄影,不要起衝突。事後,蕭男被移送法辦,檢察官也將他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同性戀」係負面名詞,蕭男在奇美醫院散播陳女是同性戀、偷摸女外勞看護大腿及跟女外勞看護睡覺等不實言語,係觸犯誹謗罪;而在派出所內謾罵陳女係同性戀、不正經,則構成公然侮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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