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文第三點,由衛生福利部解釋,第(三)項說明:「同性伴侶符合規定(指醫療法第63條)及指導原則下,得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簽具手術同意書。」 編:過去未有明確解釋,導致眾多同性伴侶不只「沒有醫療決策權」,甚至「沒有醫療探視權」,釀諸多遺憾。而今雖只是順理解釋,但明確表示「同性伴侶可簽具手術同意書」,是一大宣示,更比身份註記來得更具有實質意義。 註2:同理推論醫療法中其他規定65條、74條、75條等規定,同性伴侶可對於患者之病理鑒察報告進行了解、伴侶可申請病歷摘要、病歷副本、伴侶入院出院之辦理,而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註3:此函文乃依據衛生福利部之解釋,本國人應皆享有相同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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