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記者獲悉,因認為天涯網、豆瓣網等網路平台上長期存在大量對其進行誹謗的不實內容,並使用帶有侮辱性的言辭對其進行人身攻擊,李易峰於8月11日向朝陽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正式立案。 據李易峰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的劉玥介紹,從2014年開始,李易峰陸續發現在豆瓣網、天涯網等網路平台上,出現了大量對其進行誹謗的帖子,如說李易峰是同性戀(gay)、曾經整容等。 有些網站內容索性直接使用帶有侮辱性的言辭,如「傻×、臉醜人賤、猥瑣、下三濫」等。這些內容在網友、粉絲中流傳,給李易峰及其家人造成了不良影響。 今年7月初,李易峰委託律師向網站提出刪除侵權內容要求。8月11日,李易峰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天涯網、豆瓣網等網站告到朝陽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內容,向原告提供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的真實姓名、對應註冊昵稱、聯繫方式等信息。 此外,李易峰還要求被告在豆瓣、天涯等網站首頁公開賠禮道歉七日,並在侵權範圍內公開聲明以消除影響,且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0餘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餘萬元。 6月17日,一位新浪微博名叫「圈內老鬼」的人在新浪微博上稱鄧超[微博]出軌,之後迅速成為熱門話題。鄧超為此將相關網站訴至法院,要求刪除侵權微博。 明星與網路平台的糾紛並不少見,網站和發帖人為何屢屢成為被告?這應該是此類案件引發的思考。 法律解讀 網站為何屢屢成為被告?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軍律師表示,作為平台服務商或空間服務提供商,對於海量內容,網站的確不可能做到逐條審核用戶所發佈的內容或信息,但這並不意味著網站可以放任侵權的信息或內容隨意蔓延。 尤其是在權利人提出刪帖要求后,網站應當採取積極的、妥善的措施對這些具有惡意內容的帖子予以刪除或屏蔽,對於發佈這種惡意內容的用戶予以禁言或消除賬戶。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何種情況下必須提供用戶真實信息? 王軍律師說,在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利的民事案件中,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請求,要求網路服務商提供網路用戶的相關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的真實姓名、對應之註冊昵稱、聯繫方式等。 網站雖然對網路用戶的私人信息有保密注意義務,但基於配合司法審判的需要,破除保密義務也是法律認可的準則。事實上,這更應該說是網路服務商的義務。 在必要提供相關信息,網路服務商卻拒絕提供的情況下,直接的效果是網路服務商將可能直接被認定就侵權言論承擔責任——畢竟據實查明真實的侵權方也是對服務商的一層保護。 網民炒作明星負面的底線在哪裡? 王軍律師說,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是弱於大眾的,某種程度上,其部分隱私屬於新聞要素,接受大眾的檢閱和消費。但是,這種檢閱和消費並非沒有底線,尤其要將正常的監督和批評與惡意的中傷等區分開來。 明星與公眾一樣,首先是自然人和公民,理應享有基本的人權,也就是說,每個公民的基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格權利均應得到保障。 如果超越了正常輿論與社會監督的本意,而使用「貶損、侮辱、誹謗」的言辭,使他人原有的社會評價降低,則構成名譽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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