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9 文/蔣明白 我是一個已經出櫃20年的資深同志,只是,在前面19年多的歲月裡,我身邊的同學、同事或朋友,似乎就只有「我『接受』你是同性戀」這樣的模糊概念。 一直到最近,當「同性婚姻立法」的議題浮上檯面後,這些原本帶有優越感的異性戀才恍然驚覺,一向只要求「被包容」的同志,竟然也會進而爭取平等的權利。 於是他們就開始不斷地勸導我:「為什麼你們一定要修改民法?如果另立專法,不是一樣可以達到你們想要合法結婚的目的?」 只是,既然反同婚人士覺得另立專法也是「一樣」的,那為什麼不乾脆直接修改民法呢?或者說,異性戀終究不能放棄高同志一等的優越感,所以才堅持不讓同性婚姻享有同樣的立法規格? 其實,就在立法院審議「同性婚姻」民法修法的同時,正好有一個名為聖多美普林西比的國家,和中華民國正式斷絕邦交了。 我總在想,中國當局常常表面說著「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的美麗說詞,背後卻又以各種手段,孤立台灣在國際社會的處境,同樣的,異性戀一直強調「尊重同志」,卻又堅持不讓同志婚姻適用民法,這難道不也是一種打壓嗎?而「另立專法」對同志來說,不就像是必須以「中華台北」這個名稱,才能參與國際活動般備感羞辱嗎? 我們常說:祝有情人終成眷屬,但荒謬的是,沒有出櫃的男同志,卻可以在毫無真情的情況下,就只要欺騙一個無辜女子,而進入合法的婚姻體制;但是,兩個真心相愛的同志,卻強行規定他們無法成為法律上的眷屬,這難道還不是一種無知的偏見和歧視嗎? (同性戀有哪些難言之隱?異性戀父母又該如何試著理解同志子女?透過gayproudly@hotmail.com此一平台,歡迎異性戀和同性戀,一同公開講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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