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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東港之花

熱度 8已有 611 次閱讀2012-8-10 19:07

送給東港之花看相關法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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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2 個評論)

回復 玄棠 2012-8-10 19:12
有事找我
回復 2012-8-10 19:13
玄棠: 有事找我
ok
回復 玄棠 2012-8-10 19:14
: ok
  
回復 玄棠 2012-8-10 19:18
   沒見妳封我為高雄之花... 她是比我美逆...
回復 2012-8-10 19:19
玄棠:    沒見妳封我為高雄之花... 她是比我美逆...
少打一字..................痴

妳要嗎?
回復 玄棠 2012-8-10 19:20
: 少打一字..................痴

妳要嗎?
   那不適合我...封她吧!
回復 2012-8-10 19:23
玄棠:    那不適合我...封她吧!
   別忘了屏東有三朵花
回復 玄棠 2012-8-10 19:25
:    別忘了屏東有三朵花
三花是大品牌
回復 2012-8-10 19:26
玄棠: 三花是大品牌
是啊!
回復 玄棠 2012-8-10 20:32
eva12312000: 哪三朵花啊.不是只有兩朵而已嗎?
莫非.....另一朵是你?
  
回復 vivchiang 2012-8-19 19:09
居然要介紹這樣的花給我..........
回復 2012-8-19 23:45
vivchiang: 居然要介紹這樣的花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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