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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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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9 22:0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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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歧公约》委员会拟订包括性倾向与性别身份的一般性建议2010年10月22日,《消歧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消歧公约》,CEDAW)委员会举行了第47次会议,会上除审议布基纳法索等5国的阶段报告及印度的特别报告外,还拟订了两项分别关于老年女性权益和《消歧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两项建议都肯定了对于妇女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倾向与性别身份的歧视。

委员会表示,会议期间委员会除了审议来自6国的报告外,还同联合国机构、各国人权机构及非政府组织举行了非正式会晤。委员会对各团体为保障女性权益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并鼓励相关团体进一步深化《消歧公约》的执行。委员会尤其对非政府组织在《消歧公约》相关工作中的高度参与表示赞赏。

委员会拟订了关于老年女性权益的一般性建议27。该建议指出,老年女性在教育、工作、健康、家庭、私人生活
等方面的机会与选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该建议第13款还指出,老年女性所遭受的歧视通常是多维度的,复合了年龄歧视以及其他类型的歧视,歧视的原因包括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群、残疾、贫困程度、性倾向与性别身份、移民身份、婚姻及家庭状况、识字与否等等。这一建议是关于《消歧公约》缔约国在老年问题上之义务的全面解释。

委员会还拟订了关于《消歧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28。该建议第18款重申,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和其他影响女性的因素是紧密相关的,这些因素包括种族、族群、宗教信仰、健康、婚姻状况、年龄、阶层、种姓、性倾向与性别身份。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消歧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坚决反对针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并以一切可能的形式尽快落实相关政策。缔约国如遇资源方面的限制或其他困难,应该寻求国际合作。委员会最后呼吁,缔约国取消对《消歧公约》公约所持的保留态度,特别是在和《消歧公约》第2条相关的方面。

《消歧公约》委员会的下次会议将于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期间在日内瓦举行,会上将审议阿尔及利亚等8国的报告。
附:文件编号:CEDAW/C/2010/47/GC.1 一般性建议27“关于老年女性及其人权保障”之第13款:“老年女性所遭受的歧视通常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年龄歧视,还复合了其他原因的歧视,例如基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群、残疾、贫困程度、性倾向与性别身份、移民身份、婚姻及家庭状况、识字与否等等。少数族群或原住民的老年女性,身为国内难民或缺乏国家保护的老年女性,常常遭受着程度不同的歧视。”  
文件编号 CEDAW/C/2010/47/GC.2一般性建议28“关于缔约国在《消岐公约》第2条之下的核心义务”之第18款:“交叉性是理解《消歧公约》第2条中缔约国总体义务范围的基本概念。针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和其他影响女性的因素是紧密相关的,这些因素包括种族、族群、宗教信仰、健康、婚姻状况、年龄、阶层、种姓、性倾向与性别身份。基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歧视对上述群体的女性所造成的影响,在程度上和方式上都不同于对男性。缔约国必须从法律上认定并防止这些形式交错的歧视以及它们之于相关女性的多重负面影响。缔约国还必须制定和贯彻能够消除此类现象的政策及规划,包括与《消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与一般性建议25相符的暂行特别措施。”  

何谓《消歧公约》?
《消歧公约》(CEDAW,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倾向、性别身份以及性别表达的歧视)而订立的国际人权条约。1979年12月18日,该公约于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09年6月,该公约共有186个缔约国。
中国政府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该公约,同年11月4日交存批准书,12月4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政府对该公约第29条第1款,即有关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的解决方式的规定提出保留。
《消歧公约》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30条。《消歧公约》还包含两个解释性文件——一般性建议和结论性意见。前者由《消歧公约》委员会制定,是对《消歧公约》某些条款的补充、权威解释和具体化;后者是《消歧公约》委员会在阅读了缔约国的国家报告并与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之后,所做出的评论和建议。
《消歧公约》的缔约国承诺每四年向《公约》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执行情况的报告。《公约》委员会由来自所有大洲的 23位妇女问题专家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晤,以便审议这些报告。作为补充,非政府组织可向委员会提交“影子报告”(shadow reports),以评估该国对《公约》的遵守情况。如果该国政府未提交官方报告,非政府组织也可单独提交“替代报告”(alternative reports),以详述该国妇女的境况。
虽然《消歧公约》的起草者最初并未在当代意义上使用生理性别(sex)、社会性别(gender)以及性(sexuality)等概念,但《消歧公约》的初衷无疑是要保护所有女性的权益。与联合国的很多其他条约一样,《消歧公约》也是与时俱进的。与性倾向、性别身份及性别表达相关的权益是女性权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将《消歧公约》的标准应用于此类权益的倡导是完全必要的,这种应用也有助于澄清暴力和歧视的内涵。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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