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Ray_Long 於 2011-5-22 20:2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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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 相互廝守、安居樂業則是基本需求 因此,伴侶若想要買房,請專注於當下的情感重量即可 先別將「分手」列為考慮因素 否則,很容易模糊焦點 但為了讓圈內人有完整的概念 仍會就該部分的技術問題列入回覆範圍
鑑於國內尚無如外國立法之民事伴侶相關權利義務規定 (重點在於無法相互繼承、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關於買房(含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的建議如下: (佳偶就暫以甲、乙代稱之,「房屋和基地」以下簡稱「房屋」)
壹、一方出資
若僅甲方出資,就登記在甲方名下,產權倒無須另行討論, 乙方記得千萬別簽名擔任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 所需討論者是在甲方不幸率先百年之情境下, 要如何擺脫民法的繼承規定,以使乙方有權繼續使用該房屋。 建議可預立遺囑,只要不違反民法特留分規定, 藉由遺囑處分身後財產(遺贈等), 可確保甲方愛惜乙方的心意足以在甲方身後有效落實, 為確保遺囑效力,建議可向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
萬一甲方仍存活、甲乙方就分手了勒? 此時甲方對不動產產權本即不受影響, 倒是可以再次前往民間公證人處擬定一份新遺囑(未必要前往同一位民間公證人), 即可取代舊遺囑啦!
貳、共同出資
為日後處分(出售、設定抵押、出租等)方便, 建議登記為某一人單獨所有,例如登記為甲方單獨所有, 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權,乙方仍應記得千萬別擔任連帶債務人; 但無論是否辦貸款抵押, 建議應將該房屋為分擔出資而未出名登記之乙方辦理抵押權設定 (俗稱「二胎」;若未辦理房貸,也許就是「第一胎」;沒辦房貸,表示這對佳偶經濟實力很強吧!) 乙方所有的出資(頭期款、分期付款)等等, 務必記得以匯款方式為之 (自乙方帳戶匯入甲方帳戶,匯款名目可登載為借款,請善用網路銀行功能) 可以留下資金往來記錄、並且在受款帳戶上登載匯款人姓名, 如此一來, 萬一甲方先百年,甲方的法定繼承人就得好好尊重乙方的債權與抵押權 乙方享有就該房屋優先受償權利,通常就等同可以繼續使用;
不過,萬一此時尚未還清房貸的話, 乙方若要繼續居住, 可能得和甲方的法定繼承人討論以下解決方案: 1、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房屋過戶給乙方,由乙方承接房貸、接續繳納房貸 2、將房屋售出,將價金清償房貸、及乙方之出資; 3、乙方另覓住處,遠離這充滿回憶的空間。
倘若乙方先百年勒?甲方就看著辦, 看是否要把乙方出資額,還給乙方的法定繼承人,以便塗銷抵押權登記, 讓自己擁有完整產權 當然,甲乙雙方仍可藉由預立遺囑處理身後財產處分 (遺囑部分請參考前段說明)
共同出資最需討論的 其實是甲乙兩人都存活而分手時,如何分配財產啦! 發生此種狀況或甚至引起爭議時, 為乙方設定抵押權時的借貸契約、完整的匯款資料就非常具有證據價值 (若匯款單自行保管不善,金融機構自行留存的往來明細非常值得信賴啊) 總之 縱算不能好好廝守,至少要能好好分手,也容易將財產分析清楚。 倘若擔任連帶債務人,又遭遇「生離分手」,那真的就會完全扯不清, 因為,金融機構在獲得房屋貸款全額清償之前, 是絕對不會輕易解除連帶債務人的清償責任的! 切記!切記!
對於前揭建議如何落實有所疑義的話,亦可就近詢問值得信賴的律師。 祝天下有情人都是安居無虞的幸福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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