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Ray_Long 於 2012-4-19 16:4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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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妳所發起的這個主題,可細分為4個層次來考量,特此提出想法如下,供妳及其他有類似意願之人參考: 1、與男同協議假結婚; 2、生子; 3、如何決定子女姓氏; 4、離婚後子女單獨監護權與探視權。 至於結婚後應如何與雙方家長親友相處,就不另表示意見。
一、若僅單純假結婚,不生子: 不會有子女姓氏或日後離婚子女單獨監護權歸屬的問題。
二、若假結婚、並且使用該男同之精子受胎而生子: 無論日後離婚與否,這小孩的自然血緣與法律上血緣,均與這男同有密切關連,男同應依法負扶養義務。日後離婚,關於子女單獨監護權部分,恐怕就很難如自己之意;而且光是探視權,也未必能順利達成共識。
三、若假結婚,不使用該男同之精子,係使用他人精子受胎,且並非依據我國人工生殖法規定而受精受胎分娩者: 此時,小孩的自然血緣於男同無關,但出生時依法受推定為該男同之婚生子女,具有「法律上血緣」,則女方可藉由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阻斷該子女與男同之法律上血緣,這小孩的一切法律上權利義務(包括姓氏),僅僅與媽媽有關,那男同及其家人毫無置喙餘地。日後即使離婚,亦無須與男同磋商監護權歸屬,當然,這男同也無須對這子女負任何扶養義務。
四、婚前協議書內容未必全無法律效力,如果真的想與男同結婚、同時又預設日後離婚的規畫,建議找個思想開明、思慮嚴謹的律師,寫份量身定作的婚前協議書,絕對有利於日後以和平方式分手。
總結,依我國民法規定,結婚不僅是身分上的結合(身分上權利與義務),連兩人的財產也會產生結合(包括可能承擔對方的債務),還有分娩子女的可能性(姓氏、監護、探視、扶養),因此,選擇以結婚,作為規避親友逼婚、逃避或隱匿同性戀性向之前,請務必審慎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