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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 第七屆花季盃全國大專校院籃球邀請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名稱:國立體育大學第七屆花季盃全國大專校院籃球邀請賽。 二、活動宗旨:建立本校學生與全國各大專校院學生之籃球技術交流,並秉持運動家精神,達到以球會友之目的。 三、指導單位:國立體育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四、主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學生會。 五、承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籃球裁判研習社。 六、協辦單位:國立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 七、比賽日期:102年4月20日(六)至4月21日(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 八、比賽地點:國立體育大學體育館。 九、參加對象:
全國各大專校院之系(所)男籃隊伍及各大專校院之校女籃隊伍(學校籃球代表隊女子一般組,報名資格同101學年度大專籃球聯賽報名組別資格限制)。 十、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4月5日(五)。 十一、報名資格: (一)男生組: 凡經註冊之同校該系(所)學生均可參賽,報名以系所為單位,不可跨系所參賽。每隊伍可報名一位體保生。(體保生資格之認定遵循教育部最新體保生身分認定,包含運動籃球專項獨招入學之學生) (二)女生組: 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需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該校大專籃球聯賽籃球一般組之代表隊伍(報名資格同101學年度大專籃球聯賽報名組別資格限制),若該校無一般組女子球隊,則可以籃球社的名義統一報名參賽。體資生、體保生一律不得報名參加。 (三)以上報名資格如有違規,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並沒收報名保證金。 (四)謝絕現役或曾為各級國家代表隊選手、SBL球員、WSBL球員報名。 十一、報名方式: (一)報名截止日:102年4月5日(五)前將報名費用3,500元(含保證金1,000元,保證金於預賽賽程結束後,符合退費規定者當予歸還。全部賽程結束後,未領取保證金之隊伍視同放棄領取。)以現金袋郵寄至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國立體育大學二期宿舍D316室籃球裁判研習社 鄭雅真同學收。隨信請附上紙本報名表乙份(使用電腦打字)、報名球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已蓋有101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章)、一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學號、姓名)一同裝入現金袋寄出。 連絡人電話:鄭雅真 0928-048-946 陳依婷0977-607-983。 (三)以收到郵寄現金袋與紙本報名表及e-mail電子檔報名表為報名成功。 (四)男生組隊隊伍數上限為16隊,若不滿12隊則取消賽程並予全額退費。女生組隊伍數上限為12隊,若不滿4隊則取消賽程並全額退費。若其中一組隊伍數報名不足取消賽程,則另一組隊伍上限數視情況提高。報名隊伍在報名截止日前額滿,主辦單位有權提前結束報名。 (五)若因組別隊伍數報名不足取消賽程,則開放另一組隊伍報名名額,公布候補日期為101年4月8日(須完成繳交報名表及報名費才可擁有候補資格)。若遇放棄報名,則順延候補資格順序。 (六)官方網站:https://sites.google.com/site/ntsubasketball/ 十二、競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競賽或雙敗淘汰賽制,各組取成績最佳之一至兩名晉級決賽。 (二)決賽採單淘汰競賽賽制,分出一至四名頒發獎盃及獎狀。 十三、競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 1.四節制,每節十分鐘。節與節之間休息一分鐘,中場休息三分鐘。 2.比賽僅在前三節最後24秒鐘停錶(進球不停錶)及第四節和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表(死球、進球及暫停)。 (二)犯規規定: 1.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時應替補離場,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2.團隊犯規每節達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原控球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三)請求暫停: 1.暫停皆停錶,上半場兩次暫停,下半場三次暫停,每次延長賽有一次暫停,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四)延長賽: 1.正規時間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五分鐘延長賽以分出勝負,若再度平手,第二次之後之延長賽皆為三分鐘,直至最後分出勝負為止。 2.每次延長賽開始前將給予兩分鐘休息時間。 3.所有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圈。 (五)比賽(熱身)過程中嚴禁灌籃,或對籃框(板)有拉扯之動作,違者若經裁判規勸仍不遵守,大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且沒收報名保證金,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六)其餘規則遵行2010年 FIBA 修訂之籃球規則。 十四、名次判定:決賽採單淘汰競賽賽制,依比賽結果決定名次。 十五、一般規定: (一)參賽隊伍需一致穿著具有背號之球衣,否則應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二)球員名單經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或隊長可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未經登錄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各參賽隊伍應於第一天攜帶學生證(需蓋有101學期第2學年之註冊單)及身分證(若無,可以健保卡、駕照代替)至大會處進行報到並領取選手證。(未領取之隊伍將無法出賽) (四)各參賽隊伍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20分鐘至檢錄處檢錄,並連同該場出賽12名球員之選手證提交檢錄處,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五)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為主隊,穿著淺色球衣,坐記錄台左側球員席;隊名居後者為客隊,穿著深色球衣,坐記錄台右側球員席。請自行準備兩套深淺球衣。 (六)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尚未提及之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七)比賽中僅有教練或隊長可以謙恭有禮之態度向裁判或記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八)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九)每隊可報一名體保生。(體保生資格之認定遵循教育部最新體保生身份認定,包含運動籃球專項獨招入學之學生) (十)本盃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頒名次之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於領隊會議補充說明。 十六、裁判來源:國立體育大學籃球裁判研習社 十七、獎 勵: (一)男生組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及獎狀。 (二)女生組取前四名各頒發獎盃一座及獎狀,若報名隊伍少於6隊則取前3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狀。 (三)決賽時設一名最有價值球員(MVP)獎項,頒發獎牌一面。 (四)前四名之隊伍將有下屆優先報名權。 十八、申 訴: (一)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或比賽進行中向該記錄台提出申訴;若申訴成立,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若比賽結束後,則不得提出申訴。 (二)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謙恭有禮的態度與裁判溝通,以尋求解釋,且不得作為申訴之緣由。 (三)比賽終了時,球隊如認為某事有損其權益,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在裁判簽名前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於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申訴保證金新台幣兩仟元整,向大會總召集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申訴成立退還保證金,否則由本會沒收。 (四)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裁決。 十九、罰 則: (一)隊伍繳交報名費之後,大會即不接受取消報名,如取消報名,大會將沒收報名保證金,退回報名費,若未繳交保證金,則列為永久不歡迎隊伍。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任何場次之比賽,違者沒收報名保證金。 (二)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鬥毆、或球隊隊職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時,大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且沒收報名保證金,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