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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 多元成家? 你們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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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16:3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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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制度
伴侶法中:
第 1058-8 條(收養子女)
伴侶關係存續中,伴侶一方得單獨或與他方共同
收養子女。伴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時,須得伴侶
他方之同意。
伴侶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
伴侶收養子女或伴侶被收養時,除本章另有規定
外,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三章收養之規定

第 1058-12 條(單方終止之書面通知)
伴侶之一方單方終止伴侶關係,登記時應提出書
面通知他方之證明;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登
報公告之。

所以意指 「可單方面收養」,又可「單方面解除」家庭的關係,請問這對被收養的孩子有什麼權益
我只是對反多元成家提出這個問題的人 因為這收養制度 被說得沒話說了
不能說現在男男女女要離婚就離婚 那不是法律問題 是個人問題 而我們是制度有問題 制度一要有問題 人也就會跟著出問題 同志也是人 不能保證每個人有好有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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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18:28:5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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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日法案推展頻被抨擊,
可能是名字取的不太合適,導致很多人誤解,
就連不了解的同志捧油也是很多的,
所以就來連結一下正確版的多元成家法案內容如下:
這絕不是詐騙連結,請大家安心使用.
https://www.2girl.net/article-13464-1.html
還有一份文字檔資料,由於本人是電腦白癡,
只會連結如下:
https://www.2girl.net/thread-155697-1-1.html
希望對大家能有正面的思考及幫助,
也十分歡迎大家能和親朋好友分享這個正確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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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17:54: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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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方案中包含三個獨立草案: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
這三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婚姻平權,意在反對易男一女才能結婚的權利,倡導同性戀人也可結婚。因為只是把婚姻制度中性別的綁定去除,因此所有婚姻制度中應背負的法律責任都是有的,當然領養的權力也包含其中。  

伴侶制度,不等於婚姻制度。不以愛情為基礎,旨在讓兩個想要互相扶持的朋友或是血親較遠的親屬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權益,例如可將彼此登記為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人,代理人等等。這種關係很有彈性,由於並不是建立在愛情上也不是婚姻關係,它更像是more than good friend,因此可以單方面解除關係。不過在登記為伴侶關係時雙方也會訂定契約書,是十分理性的關係。這種關係也能造福很多鰥寡孤獨者,兩位想互相照顧的單親家長也能獲得很多好處。


家屬制度,有點像是多人的伴侶制度。多人在不以愛情為基礎的條件下登記成為非血緣家屬,以獲得法律保障。


你應該有點把這三個獨立草案混淆了,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參考:
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
著:Hsien-Chi Kan

點評

雖不以愛情為基礎,但也有可能是愛情關係,伴侶關係再怎麼說也是一對一,多人家屬就有很多想像空間了,這就是受倍爭議的地方。  發表於 2013-11-14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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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1-7 20: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k20034735 於 2013-11-7 20:21 編輯

可是對方把重點放在 收養制度 他這樣說我該如何反駁
所以意指 「可單方面收養」,又可「單方面解除」家庭的關係,請問這對被收養的孩子有什麼權益
多元成家法案 我都有看過了 裡面確實有關收養制度的漏洞 就像反多元成家的人提出的問題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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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21:11:56 | 顯示全部樓層
k20034735 發表於 2013-11-7 20:20
可是對方把重點放在 收養制度 他這樣說我該如何反駁
所以意指 「可單方面收養」,又可「單方面解除」家庭的 ...

草案的伴侶制度是這樣:伴侶關係可單方解除,可是關係解除後,不影響對子女需負的義務,雙方須協商監護權,安排探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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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7 21:25: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宇宙 於 2013-11-7 23:43 編輯
k20034735 發表於 2013-11-7 20:20
可是對方把重點放在 收養制度 他這樣說我該如何反駁
所以意指 「可單方面收養」,又可「單方面解除」家庭的 ...


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點我)

點進去看完這一篇,應該就知道該怎麼回覆了

另外
伴侶盟婚姻制度Q&A (全文點我)
13. 伴侶關係那麼容易終止,對未成年子女會不會保障不周?

不會的。就像我們常說的,離婚會讓兩個大人分開,但不會改變父母
與孩子的關係,伴侶關係的結束也是如此。

當兩個人進入伴侶關係,必須先簽訂一份伴侶契約,在這份契約中已
經約定好孩子未來在伴侶關係中該如何被扶養,本草案並明定伴侶雙方對於未
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

即便雙方沒有事前在伴侶契約中就孩子的事項做好約定,或是約定的
不對,或約定的不好,只要對子女有不利的狀況,依法在利害關係人的請求
下,法院都有權為了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介入調整。

點評

這樣的立法好像跟婚生子女一樣,離婚後由單親扶養,但雙方仍然對孩子有扶養的義務。  發表於 2013-11-7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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