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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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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3-10-28 02:16: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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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0-28 02:19:3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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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其實~合不合法~
對我而言~並不是那樣重要~
重要的事情是我不做犯法的事情~就好了!!!
我們並不需要被貼上合不合法的標誌~
只要做好自己~不觸犯國家法律~
我想~沒有人會說我們是不合法的!!!
因為我們依然在過著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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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0-28 02:43:0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什麼?...合法了喔....
不過我覺得...不管合法還是不合法
我只要跟我愛的人一起就可以了...
二人在屋子裡一起住...
那就是我們二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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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月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3-10-28 02:48: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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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0-28 04:15:30 | 顯示全部樓層

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以前......總覺得能合法是最好的
而現在......有沒有都無所謂了......
跟喜歡的人在一起,那張證書.....也不是那麼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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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咩咩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3-10-28 04: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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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moon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3-10-28 08:02: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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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0-28 08:06:09 | 顯示全部樓層

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這篇文章最後由Helena在 2003/10/28 00:29am 第 3 次編輯]

說真的...
看到了那則新聞...
一點興奮的感覺都沒有...
反倒是滿滿的悲哀...
雖說是領養有可能合法...
但畢竟目前還只是草案...
以中華民國立法院的龜速來說...
如果不是有外界的壓力...
我看那份人權草案就只有等著生霉長蛆的份...
就算通過了...
一連串繁雜冗長的領養權審核過程...
少則一兩年...
多則三四年以上...
有多少人可以忍受這樣來來回回的調查和檢驗...
若是門檻定的太高...
又有多人同志夫妻能合乎標準...
再者...
同性戀的婚姻並不合法...
如果真的不幸的兩人搞到要分手的地步...
好一點的有一方要小孩...
那還不是問題...
若兩方都不要小孩呢?
那小孩是不是要重回孤兒院?
小孩的監護權和撫養責任該由誰負責呢?
而且...
法律只能規範人的外在行為...
並無法徹底改變人的內心世界...
一個人遵守法律...
但並不代表他認同法律...
假設同志領養小孩固然是合法了...
但是外界週遭的人無法接受...
一味的排斥這個"家庭"...
那時該怎麼辦?
總不能帶著小孩躲到深山隱居吧...
~~~~~~~~~~~~~~~~~~~~~~~~~~~~~~~~~~~~~~~~~~~~~~~~~~~~~~~~~~~~~~
我當然也很贊成同志的婚姻跟領養權合法化...
我自己是同志...
當然沒理由反自己...
但我覺得...
"民風"更為重要...
如果大部分的民風可以接受同志的一切...
即便沒有這樣的法律...
同志的行為也不會有任何限制...
這才是真自由...
而不只是假象...
民風是需要從教育著手的...
就像性教育一樣...
如果有較多的老師肯"認真的"教導學生正確的性知識...
就不會導致今天社會的某些亂象叢生...
現在的學校鮮少有兩性教育的課程...
就算有...
大部分是歸在輔導課之下...
而在升學主義當道的現在...
輔導課真的能好好上的...
又有多少?
我當然贊成一切立意良好的法律和措施...
但是在現今複雜的社會裡...
沒有一件事是可以獨行其道...
皆需要有相輔相成...
才能發揮最大的效益...
如果...
相關的配套措施能良好...
相關的法律規範能完善...
我相信一切的法律...
也就都能夠...
發揮的極緻...
綻放的美麗... :e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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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3-10-28 09:19:23 | 顯示全部樓層

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回覆朋友的內容...
也是我的心聲...

以下這句話...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
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我跟你說...
簡單一點就是兩個字...
放屁
~~~~~~~~~~~~~~~~~~~~~~~~~~~~~~~~~~~~~~~~~~~~~~~~~~~~~~~~~~~~~~
第一...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
這句話的意思是...
同性戀者可以到戶政單位去登記要"同居"而已...
就只是登記喔...
沒有婚姻關係...
沒有一切"夫妻"應得到的權利和必須行使的義務...
現在已經同住在一起的同性伴侶不計其數...
我不認為這句話有任何意義...

第二...
收養子女
在台灣來說...
跟家庭最有關係且位階最高的法律...
是"民法"...
正如同該篇報導所說的...
民法親屬編並未修正...
將來如果有這一方面的爭議...
最終所引用的...
還是民法親屬編...
如果有毅力一點的...
去聲請大法官解釋...
也不是一年半載能解決的...
加上守舊人士的不贊同...
解釋會有結果嗎?
我想只會是"解釋"法條...
而不只是解決問題...


補充...
在民法1122條中...
對"家"的定義是...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又在民法1123條第三項中提到...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成為親人的方法有三種...
血親.婚姻.領養

所以綜合來說...
同性戀者是分別和領養的小孩有親屬關係...
但同性戀者兩人只能算家屬...
還稱不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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