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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6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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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輪迴 於 2008-7-3 11:37 發表 
房子是可以登記兩個人共有
按出資比例去持分
若以後分手,想取得房子的一方應退還另一方出資額
若兩人無法協議,只好請求法院變賣後拿回出資的部分
我覺得兩個人應該是一起打拼組成家庭
不應該只是一個人付錢或登 ...
可以土地及房屋各持分1/2
或妳持份土地,對方持分房屋
未免將來分手鬧翻難看
請在匯款時確定由妳銀行戶頭各自匯出
留繳款收據以便將來萬一用得上的話
兩人鬧翻要賣屋--最好冷靜下來商議
如果當時房地產好-----賣OK
不好---先出租各自收租
真的恨死對方非賣不可---人財兩損
人-分啦
財-房屋賣到爛價
以我個人經驗是全部由一個人獨自買
代書費.手續費.......都比較省
不足的屋款向對方用借的方式
每月在能力範圍內攤還本利給對方
濃情蜜意時---利息少收點
一翻兩瞪眼--本利照步來
如果對方要妳一次清償--可拿屋向銀行貸款來還她
因為鬧翻分手往往巴不得永不相見
但礙於房屋買賣又得再見
說好聽的也許舊情復燃
但萬一不是
真的很痛苦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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