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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車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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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3 23:3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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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知道: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三個非常重要而簡單的問題!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忠孝東路口,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
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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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
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任何一張駕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
所以你絕對無法推拖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規則,
且有把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
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情、理、法」,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社會,沒有任何事情會比死一個人還嚴重。
在法上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
──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
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疏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
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該名行人雖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
但車輛駕駛人一旦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疏失;
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
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
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駕駛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
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疏失,須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照。

寫到這裡,顯然和你所想的有出入,
除非:
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否則:
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成群,還邊走邊嬉鬧、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
把快車道的你嚇出冷汗,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
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連闖高速公路的都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你開的是砂石車,車禍發生第一時間,
對方沒死而成植物人,剛好他又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再來賠我,我再貼幾百萬結案──原來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我的人生,你白目,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就是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然後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時,假裝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沒有一家敢不賠,至於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

請用力轉寄。讓許多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以上三案例若在發生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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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0 22:39:33 | 顯示全部樓層
哇勒

好屌喔

最後三行

實在是讓我有嚇到

之前再網路上有看過一篇文章

好像是在美國吧

有個美國人,他買了台休旅車 ==>向遊覽車那樣的休旅車

開車開到累了,就到後方廚房泡杯咖啡,可想而知,當然是車禍了呀

如果在台灣,要吃上公共危險罪

可是在美國,因為說明書上面沒寫說,不得擅自離開駕駛座泡咖啡

所以摟!!法官判買方勝訴,要求廠商賠償一切損失∼"∼

好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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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3-30 23:13: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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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抖小豬 於 2008-3-20 22:39 發表
哇勒

好屌喔

最後三行

實在是讓我有嚇到

之前再網路上有看過一篇文章

好像是在美國吧

有個美國人,他買了台休旅車 ==>向遊覽車那樣的休旅車

開車開到累了,就到後方廚房泡杯咖啡,可想 ...




呃…這個好妙喔!~~~~

他去泡咖啡!~~那車誰開!~~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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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18 11: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幻藍之羽 於 2008-3-30 23:13 發表




呃…這個好妙喔!~~~~

他去泡咖啡!~~那車誰開!~~驚))))




哈哈  我也在想這個問題耶
真有這麼瞎的事喔 天= =
不要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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