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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 親身經歷((違反著作權法))希望我是最後一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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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19 18:34: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各位2G的lala們妳們好~~

我是前露天賣家thel****
我想以我的親身經歷告訴大家
本人 潘**於民國97年2月~9月間
販售THE L WROD 女歡女愛影集遭保智大隊檢舉
販售佳昇數位科技所代理的日劇華麗一族重製光碟,
又因於網拍贈送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刺青DVD觸犯著作權法。
雖然現今已與佳昇數位科技已達成和解了,但另一方還在談和中。
因為件事,不僅為自己帶來困擾,更造成家裡人的負擔。
希望所有的網友們不要買,沒有需求,盜版商也就無法生存了。

當然若自己買的盜版或是重製轉賣,這樣的行為也是屬於嚴重違法的。
更別說在網路上下載母片再販售的了。
所以應立刻停止此類的販售行為,本人當時沒想到這樣無知的販售及贈送的行為,
已侵犯到台灣取得授權代理廠商的權益,所以誤觸法網,現在本人想以這深刻的教訓勸導各位,
讓所有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們,千萬不要一時思慮不周,從事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販售行為,
因為錯失一步,都很有可能牽涉到任何法律問題,更會去觸犯到他人的各項權益,請三思。

本人雖已配合刑警的調查與製作筆錄,也在檢察官面前也表示了最大的悔意,並承諾將來絕對不再犯
但當時我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動跟廠商表示最大的歉意,而錯失了第一時間向廠商告訴人道歉的機會。
在此本人慎重的向 佳昇數位科技 與 逸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表示最深的歉意:『真的非常對不起』。

以下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謹就以上法條提供給各位網友參考,也請各位賣家不要誤觸法網,
若現在看到這篇文章的“你“有此販售的行為,
請看了我的文章後深刻體悟尊重著作權法之重要性,
希望藉此機會,向所有的買家或賣家提醒,任何正版的影音商品,
都是其原作者花費相當多的心力與智慧而成,其製作成本之大更是難以想像,
本人誓言從此拒絕買賣及使用未經合法版權產品,自此絕不會再以身試法。請大家拒絕盜版,
購買原版經過授權的產品,讓盜版商沒有生存的空間,合法正版的公司權益也才能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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